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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十三五”期间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8日 15时41分16秒 作者: 来源:四川省人才网 访问次数:33125次
各市(州)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委、扶贫移民局、团委: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我省“十三五”期间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十三五”期间,实施“三支一扶”计划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坚持“稳定规模、优化领域、改进管理、提升质量、强化保障”的基本思路,全省每年选拔招募不少于1000名高校毕业生从事“三支一扶”服务,为基层输送和培养一批青年人才,为促进基层教育、农业、卫生、水利和扶贫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营造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招募

    (一)岗位设置。“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限为2年,期满可续期服务一次,一次2年。其中:

    “支教计划”招募高校毕业生到师资紧缺的基层义务教育学校从事支教服务。

    “支农计划”招募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或农技服务部门从事支农服务。

    “支医计划”招募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从事支医服务。

    “扶贫计划”招募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从事扶贫开发项目服务。

    (二)招募对象。招募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两年内的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30周岁。其中“支医计划”放宽到成人教育医学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三)计划征集。各地要充分考虑基层实际需求,根据岗位空缺、财政经费配套水平、其他基层服务项目覆盖等情况,逐级开展基层岗位需求统计,合理编制年度招募计划,着重加强对当前或未来2-3年有空编的基层服务单位岗位征集。招募计划适当向贫困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每个贫困县每年申报“三支一扶”计划支医岗位数量不得少于5个。

    (四)招募程序。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征集招募计划、公布需求岗位、宣传动员、网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公布笔试成绩及面试入围名单、资格复审及面试、体检、确定人选并签订协议、岗前培训、正式上岗的工作流程,平等竞争、择优录取。招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省级负责项目规划、工作部署、笔试组织、监督指导,市级负责面试和岗前培训组织工作,县级负责组织上岗。

    (五)续期工作。各市(州)要按当年下达的“三支一扶”续期计划数进行续期,续期范围为服务期满且两年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人员。续期工作由县级“三支一扶”办组织实施。

    (六)监督管理。加强对招募工作的纪律监督,严格实行回避、保密、违纪追究等制度。增强招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对笔试成绩、面试入围人员以及拟招募人员等,都要进行公示。

    三、管理培养

    (一)强化日常管理。市级“三支一扶”办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日常管理水平。县级“三支一扶”办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工作指导,定期开展“三支一扶”人员在岗履职情况检查。用人单位要严格按招募岗位安排使用“三支一扶”人员,做好日常管理。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请休假按用人单位相关制度执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可终止服务协议。

    (二)加强信息管理。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是各级财政专项经费下达和“三支一扶”人员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各级“三支一扶”办要高度重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落实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按要求及时完成新招募人员、续期人员和服务期满人员的信息录入和更新工作。

    (三)完善考核制度。县级“三支一扶”办负责“三支一扶”人员的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工作,考核情况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年度考核参照所在单位考核办法进行。要强化日常表现和工作实绩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培养、使用挂钩。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考核工作,建立考核奖励机制,按考核等次给予“三支一扶”人员一定奖励。期满前,各地要对“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内的工作、学习和思想状况进行全面的总结考核,优秀等次按15%的比例掌握。

    (四)办理服务证书。《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是“三支一扶”人员享受服务期满各项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由全国“三支一扶”办制定统一格式和编码,省“三支一扶”办统一制作、签章并发放。市级“三支一扶”办要在“三支一扶”人员期满后一个月内向省“三支一扶”办报送《服务期满办理证书人员名单》,申请办理《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对当年续期服务的人员,要办理上一轮服务期的服务证书,续期服务期满后,再颁发续期服务期的服务证书。

    (五)强化培训工作。各地要建立“三支一扶”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将“三支一扶”人员纳入本地总体培训计划,统筹安排。从2016年起实施“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培训计划,每年为新招募人员提供不少于5天的岗前培训,为在岗的往届招募人员提供不少于5天的脱产培训,由市级“三支一扶”办负责组织实施。

    (六)加强岗位培养。各地要坚持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结合人员特点和岗位实际,制定专门的成长培养计划,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并确定一名帮扶导师,对“三支一扶”人员进行指导和帮助。要积极创造条件,扶持有相应能力和意愿的“三支一扶”人员在基层创新创业,促进其在实践中成长成才。县级“三支一扶”办要加强沟通协调,推动每个接收“三支一扶”人员的乡镇从“三支一扶”人员中择优选拔1-2人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基层供销社主任助理。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政策保障

    (一)服务期间待遇

    1.工作生活补贴。“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按月发放。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调整时,“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同步调整。

    2.安家费补贴。自2016年起,对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给予一次性安家费补贴2000元。

    3.社会保险。“三支一扶”人员在当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4.公积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三支一扶”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5.职称评定。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资格评定或考试,“三支一扶”服务年限计算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在乡镇工作的,可免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支医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的服务时间,计算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到基层累计服务的时间;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规定的支医人员,由服务地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手续后可参加考试。

    6.户档管理。户口可统一由省人才交流中心免费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服务期满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其户口、档案和党团关系及时转入接收单位;暂未就业的,户口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转至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7.休假。参加“支教计划”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寒暑假。其他计划的人员服务期满一年且考核合格的,在服务的第二年可享受7天的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在享受上述休假期间,工作生活补贴照发。

    (二)服务期满优惠政策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定向考录公务员。可报名参加从基层服务项目人员中定向考录公务员的考试。全省全年面向“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招录计划不低于总计划的15%,其中乡镇机关面向“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招录计划不低于乡镇机关总计划的30%。

    2.推荐报考选调生。服务期满且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符合选拔条件的,可按选调生选拔程序充实到选调生队伍中。

    3.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分。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在乡镇及以下每服务满1周年,笔试总成绩(指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知识笔试按比例折合后的笔试成绩)加2分,最高不超过6分。

    4.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合服务县乡镇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和岗位基本聘用条件,通过考核方式直接聘用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三支一扶”人员进入事业单位工作,不再约定试用期。

    5.费用减免。困难家庭“三支一扶”人员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免缴报名费和体检费。

    6.报考硕士研究生加分。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7.免试入学和保留学籍。高职(高专)毕业生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8.助学贷款代偿。按照国家和省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9.工龄计算。考录(招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在基层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参加工作时间按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

    五、就业创业服务

    (一)鼓励创业。各地要将有创业意愿的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纳入本地“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计划”、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等,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孵化等公共服务,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支持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创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在“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网上创业的,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完善就业服务。各级“三支一扶”办要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大力挖掘就业岗位,拓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就业渠道。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窗口,为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他们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实现灵活就业的服务期满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服务期满后失业时间较长的“三支一扶”人员,要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提供岗位信息、职业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六、保障机制

    (一)落实经费保障。从2015年9月1日起,中央财政对我省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5万元,并从2016年起负担新招募“三支一扶”人员的安家费补贴费用。省财政将按照实际招募人数给予专项补助。中央和省每年将提前下达次年部分补助经费。各地要将“三支一扶”工作专项配套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三支一扶”计划正常运行。

    (二)严格资金管理。各市(州)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中央和省补助经费的测算和申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三支一扶”人员在岗情况及时更新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将更新情况送同级财政部门,以防止离岗人员冒领工作生活补贴。市、县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专项资金。中央和省将适时开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三)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各地要加强指导协调,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278号)要求,及时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个人缴纳部分从“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七、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建立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并具体负责考务工作、日常管理和期满就业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工作,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经费的申报、管理和发放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大学生的招募宣传工作,落实好免试入学、保留学籍和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团委做好从“三支一扶”人员中择优选拔合适人员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工作;水利、农业、卫计、扶贫等部门协助做好岗位征集、宣传动员、培训培养和就业服务等工作。

    (二)把握工作节点。“三支一扶”工作计划性强,各地要把握工作规律,统筹谋划,根据省“三支一扶”办的统一部署,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各环节工作。市级“三支一扶”办要在1月底前完成当年岗位需求计划申报,7月底前确定拟招募人员名单和拟续期人员名单,并组织做好拟招募人员基本信息录入工作,8月5日前完成协议签订工作,8月10日前做好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8月底前完成岗前培训;县级“三支一扶”办要在9月1日组织新招募人员上岗,完成实际到岗人员信息核校,11月底前将当年期满人员的就业信息上传至管理信息系统;市级“三支一扶”办要在12月10日前将年度工作情况总结报省“三支一扶”办。

    (三)深入开展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大力弘扬以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甘于奉献的精神追求、全心全意的服务态度、锐意进取的创新激情为主要内容的“三支一扶”精神,引导“三支一扶”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组织招募活动期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及所属人力资源市场网站的首页显著位置,与四川人事考试网的“三支一扶”招募报名系统链接,并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要深入挖掘“三支一扶”人员优秀典型,持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广泛宣传“三支一扶”人员服务基层的感人事迹和在基层成长成才的突出业绩,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面向基层就业的观念。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共青团四川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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