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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8日 15时47分41秒 作者: 来源:四川人才网 访问次数:49239次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5〕33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泸市府发〔2015〕44号)精神,规范我市就业创业政策操作,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证我市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好、效果好,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
已被县以上人社局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二)申报条件
就业见习基地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费,签订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协议。
(三)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期满后,按照参加就业见习人数给予800元/人的标准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在政策规定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50%。
(四)申报材料
1.申请补贴报告;
2.《泸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报审批表》;
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
4.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原件查验后返回,下同);
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6.《泸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发放表》;
7.见习基地在银行的开户帐号。
对于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就业见习基地,在申报补贴时,除上述要求申报的资料外,还需提供见习基地与留用的高校毕业生花名册和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者向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社局审批;
3.人社局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送同级财政局复核;
4.同级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划拨资金;
5.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补贴资金转付后,把享受政策补贴信息录入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
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机构”)、村基层组织。
(二)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
1.用人单位进行了就业登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2.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3.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4.社区(村)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
5.结合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安置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业。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1.社会保险补贴按我市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
2.公益性岗位补贴(或岗位补贴)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3.用人单位招用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4.结合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安置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
5.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1年。
6.社区(村)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的,对社区(村)给予1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
(四)申报材料
1.申请补贴报告;
2.《泸州市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核表》和《泸州市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
3.《泸州市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和《泸州市申报岗位补贴人员名册》;
4.属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下同,简称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属高校毕业生的,提供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及复印件;属农村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的,提供农村低保家庭证明或残疾证及复印件;
5.属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提供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属社区、村吸纳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的,提供社区(村)就业证明;属结合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安置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提供就业证明;
6.用人单位、社区(村)等单位每月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8.用人单位、社区(村)等单位在银行的开户帐号。
(五)办理程序
1.申请者向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人员缴费情况》审核缴费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社局审批;
3.人社局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送同级财政局复核;
4.同级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划拨资金;
5.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补贴资金转付后,把享受政策补贴信息录入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在享受人员的《登记证》中记录本次享受情况。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且按月就业登记,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2015年,各区县根据就业资金筹集情况和享受补贴人员情况,按不超过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2/3自行确定补贴标准。
(四)申报材料
1.《泸州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属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供《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属高校毕业生的,提供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及复印件;
3.灵活就业所在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个人等)出具的《就业证明承诺书》。其中属于在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灵活就业的,应是“非全日制用工”。须提供《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证明资料:⑴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书,若是口头协议,用人单位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协议书或证明材料应包含:就业起止时间、工种、月工作时间和月收入等内容);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财务凭据复印件;
4.申请者的银行帐号;
5.区县人社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办理程序
1.申请者向其灵活就业登记地劳动保障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劳动保障机构对其灵活就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核实意见报街道(乡镇)核查;
3.街道(乡镇)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核查意见送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
4.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人员缴费情况》审核缴费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社局审批;
5.人社局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送同级财政局复核;
6.同级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划拨资金;
7.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补贴资金转付后,把享受政策补贴信息录入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并在享受人员的《登记证》中记录本次享受情况。
四、一次性就业补助
(一)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半年以上,或到社区(村)从事基层公共服务的。
(三)补贴标准
给予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3000元。
(四)申报材料
1.申请补助报告;
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及复印件;
3.属就业困难人员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提供家庭户籍本、家庭成员中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证》及复印件;属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提供家庭户籍本、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及复印件;属残疾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
4.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出具的就业证明资料或社区(村)出具的就业证明资料;
5.高校毕业生的银行帐号。
(五)办理程序
1.申请者向其就业所在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保障机构(村)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社局审批;
3.人社局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送同级财政局复核;
4.同级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划拨资金;
5.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补贴资金转付后,把享受政策补贴信息录入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五、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家庭、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身有残疾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补贴毕业生本人每人800元。
(三)申报材料
1.属就业困难人员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提供家庭成员中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证》、家庭户籍本及复印件;属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提供家庭户籍本、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及复印件;属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提供家庭户籍本、城乡低保家庭认定证明及复印件;属残疾人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本人残疾证及复印件;属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材料;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个人银行账号。
(四)办理程序
1.申请者向其所在高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提交申请材料,高校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七天;
2.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学校的预算管理级次,由高校向其所属省教育厅或市教育局报送《    年城乡低保家庭、身有残疾和享受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明细表》、《     年城乡低保家庭、身有残疾和享受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
3.市教育部门复审后,送市人社局核准;
4.同级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划拨资金。
六、直补个人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一)直补个人就业前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2.申报条件
(1)四类人员;
(2)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将培训信息录入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直接申请补贴的,由公共职业技能鉴定平台或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机构,负责录入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3)通过公共职业技能鉴定平台鉴定或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专项能力证书或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证书之一;
(4)鉴定备案。在鉴定前的5个工作日,公共职业技能鉴定平台鉴定或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机构向区县人社局、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备,未报备的不予补贴。报送以下材料:
①《职业技能鉴定备案报告》;
②《泸州市参加鉴定人员名单》;
③《泸州市技能培训教师名单》。
3.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一年内申请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的视为一次)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但不得重复申请。颁证之日起算,超过6个月未申报培训和鉴定补贴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四类人员通过公共职业技能鉴定平台鉴定或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之一,可凭规定材料申请培训补贴。汽车驾驶专业的四类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6个月内,并取得证照(从事道路运输的,提供新办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单位驾驶员提供驾驶证、新签驾驶员劳动合同),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申报地规定
①鉴定后在市外就业的,向户口所在地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培训鉴定补贴;
②鉴定后在市内就业的,向就业所在地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培训鉴定补贴;未就业的,向鉴定所在地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培训鉴定补贴。
(2)补贴标准
①四类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之一,按川发改价格[2010]1230号规定的现行鉴定收费标准(含理论考试费和操作技能考核费)的7倍作为直补个人培训补贴标准(如遇鉴定收费标准调整则培训补贴标准相应调整)。其中:四类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对应培训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起点等级,按职业(工种)A、B、C类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含理论考试费和操作技能考核费)的7倍作为相应类别职业(工种)直补个人培训补贴标准。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毕业生)取得非统考职业起点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该职业(专业)起点等级补贴标准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每人150元,中级工每人205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每人120元;取得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每人150元执行。
②四类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之一,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毕业年度高校生按就业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4.申报材料
个人申请补贴时,应向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尚未取得《登记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之一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提供公共职业技能鉴定平台鉴定或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收费正式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税务发票);
(5)银行个人账户复印件;通过职业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就业的个人,属市内就业的,应提供下列资料之一:
①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险种之一的证明;
②银行打印并加盖就业单位公章的工资发放凭证;
③培训后已进行就业登记,在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并及时打印系统个人就业登记资料;
④用人单位出具并经劳动保障机构证明的劳动合同书;
⑤由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⑥被农业合作社雇用或属农业合作社社员的由村委会出具就业证明;
⑦自谋职业的法人登记证照。
(6)属市外就业的,应提供上述①、②、⑦材料之一;
(7)驾驶专业人员个人申请补贴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①汽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②从事道路运输的,提供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驾驶员提供驾驶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 办理程序
(1)补贴公示。对初审后的技能培训鉴定补贴要在泸州市或区县就业创业网上进行补贴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符合条件的,送人社局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送同级财政局复核,同级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划拨资金。
(二)直补个人统考职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
企业在岗职工(失业保险参保或企业就业登记为核实依据)及“四类人员”(含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毕业生)。
2.申报条件
参加省统考或全国统考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3.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1)补贴办法。通过国、省统考职业鉴定,职业资格证书颁证之日起6个月内,由本人向企业失业保险参保或企业就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在市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向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毕业生)向院校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其他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超过6个月的不予受理。
(2)补贴标准。职业培训补贴中级1000元/人、高级1500元/人、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中级205元/人,高级260元/人。
4.申报材料
(1)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查原件收复印件);
(2)《泸州市统考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
5. 办理程序
(1)补贴公示。对初审后的培训补贴要在泸州市或区县就业创业网上进行补贴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符合条件的,送人社局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送同级财政局复核,同级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划拨资金。
(三)直补个人新技师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1)补贴职业(工种)范围:根据我市高技能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在已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有国家职业标准或经省人社厅认定的行业(企业)职业标准、且明确设定了技师和高级技师等级的职业(工种)中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2)补贴对象: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通过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技师;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高级技师。
2.申报条件
(1)经企业同意在岗职工个人参加培训机构开展的新技师或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
(2)考核评价:参加新技师培训的学员,培训合格后必须参加职业技能考核评价(以下简称“考评”)。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承训单位开始组织实施培训后,应及时向所在市(州)人社局报送职业技能考评计划和参加考评学员的准确信息。市(州)人社局在对学员资格进行审查后,报请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规定组织实施考评。
3.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1)补贴办法。个人参加新技师培训,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岗位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在颁证之日起6个月内,可向企业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地人社局申请培训补贴资金,对个人给予培训补贴。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颁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其补贴申请不予受理。在市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向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培训的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培养成本相对较高的生产运输操作类职业(工种)划为甲类、培养成本相对较低的商业、服务业等其它职业(工种)划为乙类。甲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为技师5000元/人、高级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1000元/人;乙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为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4000元/人、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1000元/人。若企业(或个人)提供的参加培训缴费票据金额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缴费金额给予补贴。
4.申报材料
(1)新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个人申请需提供:
①《泸州市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
②培训考评后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名单;
③获证人员身份证及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提供原件复印件均为核原件收复印件,下同);
④提供参加培训由定点培训机构或市(州)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企业开具的行政事业性往来票据(或税务发票)。
(2)高级技师岗位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
①《泸州市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
②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④提供参加培训由定点培训机构或市(州)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企业开具的行政事业性往来票据(或税务发票)。
5. 办理程序
(1)培训补贴公示。在每次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前,要参照《泸州市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的相关内容,将培训补贴资金数额、补贴标准和享受补贴企业(单位)及人员名单等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培训补贴资金切实发挥积极作用。
(2)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符合条件的,送人社局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送同级财政局复核,同级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划拨资金。
(四)未向省上鉴定报备直补个人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企业在岗职工(企业为其失业保险参保或企业就业登记为核实依据),可享受直补个人的培训补贴。
2.申报条件
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3.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1)补贴办法。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颁证之日起6个月内,由本人向企业失业保险参保或企业就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在市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向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超过6个月的不予受理。
(2)补贴标准: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
4.申报材料
(1)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查原件收复印件);
(2)《泸州市技师高级技师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
5.办理程序
(1)补贴公示。对初审后的培训补贴要在泸州市或区县就业创业网上进行补贴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符合条件的,送人社局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送同级财政局复核,同级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划拨资金。
七、直补企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一)直补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条件
(1)企业结合就业岗位对新招用的四类人员(失业保险参保6个月以内或就业登记6个月以内的人员),组织开展岗前技能培训;
(2)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将培训信息录入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3)鉴定备案。企业在培训结业之前,应向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地或企业就业登记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局和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送以下材料:
①《泸州市企业岗前技能鉴定安排备案报告》;
②《泸州市岗前技能培训教师名单》;
③《泸州市岗前技能鉴定人员名单》。
对鉴定人数达不到30人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起鉴定。
3.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1)补贴办法。在学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颁证之日起6个月内,企业可向失业保险参保或企业就业登记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超过6个月的补贴申请不予受理。其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达到鉴定报备人数30%及以上,按参加鉴定人数(参加鉴定人员须在企业鉴定报备名单内)对企业补贴,鉴定通过率未达到30%的不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按取证人数对企业补贴。在市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向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
(2)补贴标准
①按川发改价格[2010]1230号规定的现行鉴定收费标准(含理论考试费和操作技能考核费)的7倍作为岗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如遇鉴定收费标准调整则培训补贴标准相应调整)。其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对应培训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起点等级,按职业(工种)A、B、C类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含理论考试费和操作技能考核费)的7倍作为相应类别职业(工种)岗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每人150元,中级工每人205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每人120元;取得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每人150元执行。
4.申报材料
企业补贴申请报送材料如下:
(1)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四类人员证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为《登记证》、城镇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为毕业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为学生证或毕业证,以上3类人员查原件收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培训鉴定补贴职工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上资料查原件收复印件;
(4)《泸州市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申请表》;
(5)企业出具加盖公章的票据(含职业培训补贴、鉴定补贴金额);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7)企业盖章的《泸州市岗前技能培训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
5.办理程序
(1)补贴公示。对初审后的企业岗前技能培训补贴要在泸州市或区县就业创业网上进行补贴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虚报、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按规定严肃处理,由人社局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2)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符合条件的,送人社局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送同级财政局复核,同级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划拨资金。
(二)直补企业中高级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条件
(1)由企业组织已参加失业保险或企业就业登记的在岗职工开展的中级或高级技能提升培训;
(2)企业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将培训信息录入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3)企业向人社局、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职业技能鉴定安排,经人社局、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现场核实鉴定工作情况的企业,可申请培训鉴定补贴。未报告职业技能鉴定安排或在市外鉴定的企业,可代为申请在岗职工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鉴定备案主要报送材料:
①《关于中高级工技能提升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安排备案报告》;
②《泸州市中高级工技能提升培训参加鉴定人员名单》;
③《泸州市中高级工技能提升培训教师名单》。
3.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企业可向企业失业保险参保或企业就业登记的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市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向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其职工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鉴定补贴。
(1)申报时间。中、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颁证之日起6个月内,超过6个月的不予受理。
(2)补贴标准。培训补贴中级工按每人1000元、高级工按每人1500元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现行标准中级工每人205元、高级工每人260元执行。
4.申报材料
(1)已报告鉴定安排的中高级工培训和鉴定补贴提供材料如下:
①《泸州市中高级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申请表》;
②申请培训鉴定补贴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查原件收复印件);
③企业出具加盖公章的票据(含培训补贴、鉴定补贴金额);
④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⑤《泸州市在岗职工中高级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应有企业盖章)。
(2)未报告鉴定安排的,在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颁证之日起6个月内,可向企业失业保险参保或企业就业登记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市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向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鉴定补贴。高级工鉴定补贴提供材料如下:
①《企业代为申报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
②申报鉴定补贴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③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④《泸州市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代为申报表》。
5.办理程序
(1)中高级工提升培训鉴定核实。企业按规定程序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人社局、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安排职业培训质量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鉴定工作开展情况。
(2)补贴公示。对初审后的技能培训鉴定补贴要在泸州市或区县就业创业网上进行补贴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符合条件的,送人社局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送同级财政局复核,同级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划拨资金。
(三)直补企业新技师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1)补贴职业(工种)范围:根据我市高技能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在已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有国家职业标准或经省人社厅认定的行业(企业)职业标准、且明确设定了技师和高级技师等级的职业(工种)中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2)补贴对象: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通过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技师;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高级技师。
2.申报条件
(1)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可按规定组织本企业的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2)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可组织本企业职工到具备条件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定点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和市(州)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参加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3)企业开展或组织开展新技师或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将培训信息录入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4)考核评价:参加新技师培训的学员,培训合格后必须参加职业技能考核评价(以下简称“考评”)。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承训单位开始组织实施培训后,应及时向所在市(州)人社局报送职业技能考评计划和参加考评学员的准确信息。市(州)人社局在对学员资格进行审查后,报请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规定组织实施考评。
3.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1)补贴办法。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岗位技能培训合格证书颁证之日起6个月内,由组织培训的企业向企业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地人社局申请培训补贴资金,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颁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其补贴申请不予受理。在市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向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培训的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培养成本相对较高的生产运输操作类职业(工种)划为甲类、培养成本相对较低的商业、服务业等其它职业(工种)划为乙类。甲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为技师5000元/人、高级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1000元/人;乙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为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4000元/人、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1000元/人。若企业(或个人)提供的参加培训缴费票据金额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缴费金额给予补贴。
(3)补贴列支。政府承担的培训补贴主要用于新技师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期间的理论和实际操作方面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教师授课费、课程学习费、教材购置费、实训耗材费、鉴定考核费等,不得用于培训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开支。
4.申报材料
(1)新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企业申请需提供:
①《泸州市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
②培训考评后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名单;
③获证人员身份证及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④企业出具加盖公章的职业培训补贴票据。
(2)高级技师岗位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
①《泸州市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
②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④参加培训合格人员名单。
5.办理程序
(1)培训补贴公示。在每次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前,要参照《泸州市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的相关内容,将培训补贴资金数额、补贴标准和享受补贴企业(单位)及人员名单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培训补贴资金切实发挥积极作用。
(2)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符合条件的,送人社局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送同级财政局复核,同级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划拨资金。
(四)直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
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
2.申报条件
(1)省上试点期间,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通知的企业名单为准,试点结束后按新规定执行;
(2)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备案材料报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和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培训科备案,年度培训任务完成后由企业向市就业局职业培训指导科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备案材料包括: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3)企业开展学徒培训期间,将培训信息录入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4)考核评价:完成年度培训任务,期间进行考试或考核;1-2年学徒制培养期满,进行中高级职业技能鉴定。
3.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1)补贴办法。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支后补、按年度事后结算的办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符合直补企业中高级工技能提升培训鉴定补贴政策的,可同时申请。
(2)补贴标准。补贴数额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中、高级技术工人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应分别控制在4000元和6000元以内,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培训后未能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现行标准中级工每人205元、高级工每人260元执行。
4.申报材料
(1)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期限为2年的,第一年不提供)、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5.办理程序
(1)培训补贴公示。在每次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前,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照《泸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的相关内容,将培训补贴资金数额、补贴标准和享受补贴企业(单位)及人员名单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培训补贴资金切实发挥积极作用;
(2)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后送市人社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送同级财政局复核,同级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划拨资金。
八、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代为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
(1)培训补贴对象。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代为申请;
(2)生活费补贴对象。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
2.申报条件
(1)城乡未继续升学的毕业两年内的初中毕业生和应届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依托全日制中等以上学历教育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开展一个学期至两个学期的职业技能培训,可由大中专院校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其中未满16岁的初中毕业生培训费和生活费由大中专院校垫资,培训结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或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并保留职业技能鉴定或考试成绩,待年满16岁后,由大中专院校代为办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或考试证书和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将培训信息录入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3)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组织两后生通过公共职业技能鉴定平台鉴定或参加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获得国家职业资格或专项能力证书或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证书之一;
(4)鉴定备案。在鉴定前的5个工作日,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区县人社局和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送以下材料:
①《职业技能鉴定备案报告》;
②《泸州市参加鉴定人员名单》;
③《泸州市技能培训教师名单》。
3.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1)补贴办法。两后生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或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在颁证之日起6个月内,院校向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2)补贴标准。①培训补贴。开展一个学期(不少于650课时)的,最高补贴4500元/人;开展两个学期的,最高补贴8000元/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每人150元,中级工每人205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每人120元;取得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每人150元执行。②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
4.申报材料
(1)对大中专院校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材料应附:
①培训人员《身份证》或《本人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②培训人员初(高)中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
③国家职业资格或专项能力证书或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证书之一原件及复印件;
④已就业的还有提供下列资料之一:
a.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险种之一的证明;
b.银行打印并加盖就业单位公章的工资发放凭证;
c.培训后已进行就业登记,在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并及时打印系统个人就业登记资料;
d.用人单位出具并经劳动保障机构证明的劳动合同书;
e.由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f.被农业合作社雇用或属农业合作社社员的由村委会出具就业证明;
g.自谋职业的法人登记证照。
⑤大中专院校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税务发票);
(2)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①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②应届初(高)中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学员应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5.办理程序
(1)补贴公示。对初审后的技能培训补贴要在泸州市或区县就业创业网上进行补贴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符合条件的,送人社局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送同级财政局复核,同级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划拨资金。
九、创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1.省级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2.个人缴费参加创业培训的学员。
(二)申报条件
1.省级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创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在泸高校在校大学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在报名前2年内创业的人员提供了免费创业培训服务;
2.个人自行缴费在取得创业培训资质的机构参加创业培训且合格。
(三)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省级定点创业培训机构为上述补贴对象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的,其创业培训补贴由机构申报,按照以下办法和标准实行分段式补贴:
1.培训合格补贴:通过培训质量评估合格,且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按照参培人员数给予1000元/人的标准补贴;培训合格率达不到80%的,不能申报补贴。
2.培训后创业成功补贴:对组织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的省级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其学员培训结业后1年内创业成功的,按2000元/人给予创业成功补贴。
个人缴费在取得创业培训资质的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参照个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审批办法和培训审核制度,在培训结束后,由缴费参加培训的学员本人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四)申报材料
1.培训合格补贴申报材料:
(1)培训机构申报资料:
①创业培训开办批复、培训效果补贴申请报告和《创业培训补贴申报审核表》;
②参加培训学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及复印件(尚未取得该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创业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高校大学生可不提供此证);高校大学生应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及复印件;
③参加培训学员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培训质量评估验收结论通知书;
⑤创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资料。
(2)个人缴费参加创业培训的学员申报资料:
培训学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尚未取得该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创业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高校大学生可不提供此证;高校大学生应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及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创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证明材料。
(3)培训机构申报培训后成功创业补贴申报材料:
①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补贴申请报告;
②泸州市创业培训创业成功核查认定表;
③创业成功评估验收结论通知书; 
④学员创业培训后创办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有效证明;
⑤泸州市创业培训后续跟踪服务登记表;
⑥申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⑦区县以上人社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1.培训合格补贴审批程序:
(1)培训机构申报补贴审批程序:
①申报单位持申报材料向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补贴,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初审;
②初审合格的,由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进行会审,并在《泸州市创业培训申报评审意见表》上签署确认意见,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创业培训质量验收结论通知书;
③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创业培训补贴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及盖章后上报同级人社局审核;
④人社局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局,同级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划拨资金。
(2)个人缴费申报补贴审批程序:
个人缴费在取得创业培训资质的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由培训学员本人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创业培训补贴。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个人申报创业补贴开展审批工作。
(3)培训机构培训成功创业补贴审批程序:
①申报单位持申报材料向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补贴,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创业成功学员资格、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
②初审合格的,由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会审,并在《泸州市创业培训创业成功核查认定表》上签署确认意见,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创业成功评估验收结论通知书;
③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在《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补贴申报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及盖章后上报同级人社局审核;
④人社局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局,同级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划拨资金。
申报单位培训合格学员成功创业地与其培训地不在同一区县的,由申报单位向其培训地所在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创业成功补贴,市本级培训合格学员在区县成功创业的,由申报单位向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创业成功补贴,学员成功创业所在地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基层工作机构应积极协助申报单位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做好对学员成功创业的审核认定工作。
创业实训补贴参照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创业培训补贴与创业实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可同时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十、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泸州市辖区内创业的人员(不受户籍人员身份限制)。
(二)申报条件
新创办企业或经济实体成功满1年不满3年,吸纳安置劳动者并提供有效证明。
(三)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按每吸纳1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最高补贴5万元。
(四)申报材料
自主创业人员向本人创业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未设立劳动保障机构的直接向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填写《泸州市创业补贴申请表》,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创办经济实体的有效证明;
3.招用人员工资表或报酬的支付证明;
4.本人银行账户;
5.其他有关材料。
(五)办理程序
1.劳动保障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实地初审,公示7天后符合条件的在《泸州市创业补贴申请表》上确认盖章后上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
2.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实地复核,符合条件的在《泸州市创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及盖章后上报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自主创业人员创办企业属市级及以上企业上报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3.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进行评审;
4.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评审意见初审后报同级人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同级财政局,同级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划拨资金。
十一、创业专项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
创业专项活动项目实施者。
(二)申报条件
通过政府招投标取得创业实训、IYB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大赛等创业专项活动承办资格,活动成果验收合格。
(三)办理程序和相关资料
1.项目确定
(1)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根据促进创业工作需要提出创业实训、IYB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大赛等专项服务内容,确定具体项目名称、项目预算和实施方案;
(2)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同级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对项目可行性、项目预算和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3)通过评审的创业专项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报同级人社局和财政局批准。
2.招投标
创业专项服务项目招投标或比选由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公开创业专项服务项目标书—投标人资格审查--市创业咨询评审专家志愿团评标--创业专项服务项目实施者公示确认。
(1)投标创业专项服务项目的投标人必须达3个(含)以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省级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②经工商注册专业从事创业服务的企业或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创业服务部门及机构;
③通过区县以上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评审,同级人社局同意的对象。
(2)投标材料:
①投标人资质证明材料;
②创业专项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和投标报价及明细;
③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及能够实施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④公告标书要求的其他材料。
3.项目实施
(1)协议签订。根据评标结果,签订项目协议书,明确项目标的、任务数量和质量要求以及评估验收标准等;
(2)项目监督。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监督主体,必要时可授权第三方实施监督;
(3)项目验收。由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同级创业咨询评审专家志愿团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验收,并出具评估验收通知书。
4.资金拨付
评估验收合格的,项目实施者向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创业专项服务项目补贴申请;
(2)批准的创业专项服务项目文件;
(3)创业专项服务项目实施者公示确认材料;
(4)项目评估验收通知书;
(5)项目实施者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资料;
区县以上就业局进行初审,报同级人社局审核,同级财政局复核后,向创业专项服务项目实施者拨付补贴费。
十二、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补贴及年度考核奖补
(一)补贴对象
我市认定命名的市级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
(二)申报条件
1.符合泸州市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创建标准,经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评审定档,认定为市级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
2.已经认定为市级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当年年度效能考评合格。
(三)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1.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联合组成的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评审组按照在近3年内,市级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吸纳各类特定群体入园创业(孵化)人数及创业规模、创造的经济总量及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到位情况,分一、二、三共三个档次,分别补贴市级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2.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联合组成的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考评组对自愿申请参加考核的市级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进行年度效能考评并评定等级,对年度考评合格的园区当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效能奖补,其中被命名认定为省级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按省级政策执行,不再享受市级补贴。
(四)办理程序和相关材料
1.市级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命名及补贴审批:
(1)符合创建标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农业示范基地、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其主办单位自愿申请创建市级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
(2)区县人社局、财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基本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3)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联合组成的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评审组实地核查,召开评审会进行评审并确定档次,通过评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由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泸州就业创业网》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命名,由市财政局向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拨付补贴资金。
2.年度考核奖补
(1)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自愿申请参加年度考核,对照各项考核指标开展自评;
(2)由市人社局牵头,会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考核组,根据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上报的自评材料,统一组织实地考察,逐项打分并作出综合评价;
(3)由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命名并给予奖补,由市财政局向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拨付奖补资金。
十三、经营场地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入驻我市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公办创业孵化园在孵化期内的创业项目;
2.入驻我市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民办创业孵化园的创业项目。
(二)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1.入驻市级公办创业孵化园在孵化期内的创业项目,由创业园所在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3年内为其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免费办公地或直接减免经营场地费,不另行申请;
2.入驻市级民办创业孵化园的创业项目,由园区所在区县在3年内给予其房租补贴。补贴标准由其所在区县自行确定。
(三)申报材料
1.房租补贴申请表;
2.项目领办人本人身份证和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
3.创业项目入驻市级民办创业孵化园的入驻协议(或合同);
4.项目领办人向园区产权人交纳房租相关证明材料,如有效的收费票据和复印件,银行转款证明等;
5.其他相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
1.项目领办人提出房租免费或补贴申请,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入驻园区产权所有者,属公办创业孵化园的,由所在园区直接办理;属民办创业孵化园的,由产权所有者定期或不定期向所在地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统一提请申报;
2.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房租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后,报同级人社局审核;
3.人社局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局复核,同级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划拨资金。
十四、创业指导补贴
(一)补贴对象
区县以上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成员。
(二)申报条件
1.参加区县以上人社局组织开展的各类创业咨询服务和评审活动,可申报一类创业指导补贴;
2.结对帮扶创业者成功创业,可申报二类创业指导补贴。
(三)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1.一类创业指导补贴按照每人每次3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2.二类创业指导补贴,按帮扶成功1人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创业者用工在2人(含)以上的,补贴标准为3000元。
(四)申报材料
1.一类创业指导补贴申报材料:
(1)创业指导补贴申请表;
(2)创业指导专家活动报到册(需专家本人签字);
(3)邀请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参加咨询服务和评审活动的通知;
(4)参加指导活动的创业指导专家个人银行账户;
(5)创业指导补贴审批表。
2.二类创业指导补贴申报材料:
(1)泸州市创业成功核查认定表;
(2)泸州市创业指导补贴审批表;
(3)创业者创办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有效证明;
(4)创业指导专家对接帮扶服务登记表或有效证明;
(5)创业指导专家个人银行账户;
(6)区县以上人社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1.一类创业指导补贴审批程序:
由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申报,同级人社局审核后报财政局,同级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划拨资金。
2.二类创业指导补贴审批程序:
(1)创业指导专家持申报材料向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补贴,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成功创业人员状况和创业指导专家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
(2)初审合格的,由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会审,并在《泸州市创业成功核查认定表》上签署确认意见,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创业成功评估验收结论通知书;
(3)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在《泸州市创业指导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上报同级人社局审核;
(4)人社局审核后转同级财政局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划至创业指导专家个人银行账户。
十五、创业项目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所推荐的创业项目经区县以上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论证通过,纳入区县以上创业项目库的创业项目推荐机构或项目推荐人员,可申请一类创业项目补贴;
2.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符合我市引进需要的创业项目,成功引进且在我市落地的,可申请二类创业项目补贴;
3.参加我市市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前六名以内的获奖项目或在泸落地转化的获奖参赛项目,可申请三类创业项目补贴。
(二)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1.一类创业项目补贴标准为:对纳入创业项目库的每个项目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被创业者采用且创业成功的,再补贴1000元;
2.二类创业项目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
3.三类创业项目补贴标准为:根据创业大赛规模大小确定在创业大赛前六名以内的获奖项目每个一次性补贴最高5万元;在泸落地转化的获奖参赛项目由创业所在地财政局给予最高5万元的补贴。符合两项条件的,可同时享受两项补贴。
在泸落地并获得创业投资的大赛项目,由工商登记隶属关系所在市、区县按创业投资额10%的比例跟进投资,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一类创业项目补贴申报所需材料:
(1)《泸州市创业项目开发推荐表》;
(2)推荐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依法登记有效证明,机构银行账户,负责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3)推荐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
(4)创业项目经创业者采纳后成功创业的,应提供创业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创业成功认定表》,营业执照或其他创办经济组织的有效证明,对应项目推荐机构或推荐人的银行账户。
2.二类创业培训补贴申报所需材料:
(1)项目近年经营销售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2)项目引入部门对该项目引入我市必要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产业对应部门证明材料。
3.三类创业项目补贴申报所需材料:
(1)获奖创业项目需提供大赛获奖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项目领办人个人身份证和复印件、项目领办人个人银行账户;
(2)在泸落地转化的参赛项目应提供参赛证明材料、项目领办人个人身份证和复印件、项目领办人个人银行账户、营业执照或其他已经落地经营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1.一类创业项目补贴审批程序:
(1)项目推荐机构或项目推荐人详细据实填写《泸州市创业项目开发推荐表》上交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2)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创业项目评估,创业指导专家在《泸州市创业项目开发推荐表》上填写项目推荐意见并签字;
(3)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项目评估意见上报同级人社局审核后报财政局,同级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划拨资金;
(4)创业项目经创业者采纳后成功创业的,由对应项目推荐人持申报资料向创业项目库所属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实地初审后上报同级人社局审核,审核通过的报财政局,同级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划拨资金。
2.二类创业项目补贴审批程序:
项目领办人持申报资料向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通过后报同级人社局,由人社局联合财政局、发改、经信、科知、商务、质监等相关部门进行核查评审,审核通过的,同级财政局按规定划拨资金。
3.三类创业项目补贴审批程序:
(1)获奖大赛项目的创业项目补贴由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统一向市人社局申请,市人社局审核后转报市财政局复核发放;
(2)在泸落地转化的参赛项目创业项目补贴由项目领办人持申报材料向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联合工商等相关部门实地核查初审后上报市人社局审核,审核通过后转报市财政局复核发放。
十六、大学生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市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下简称在校大学生);
2.毕业5年内、创业前处于失业状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2014年1月1日起,在校内创业园、孵化园、科技园、创新创业俱乐部等创新创业平台内或校外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平台)内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或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等方式创办实体(含“网店”、农业职业经理人等,其中,农业职业经理人以发证时间为准,网店以登记注册时间为准,下同)的。
1.开办“网店”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所开“网店”应依托国家商务部和四川省商务厅公布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
(2)所开“网店”应进行商品实物交易或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等服务,正常持续经营半年以上(在校大学生应持续经营至毕业年度)。申请补贴前半年内商品实物成功交易在1000笔以上,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等服务的,销售额度在2万元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2.农业职业经理人,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认定并正常持续经营。
(三)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1.对创办创业主体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在创新创业平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可达到1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由个人领办的创业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补贴申报表》;
2.由创业团队领办的创业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团队负责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补贴申报表》。
3.创业实体应提供以下材料:
(1)领办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登记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2)创业实体概述;
(3)创业补贴申报表;
(4)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复印件(开办“网店”的,应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证明材料;农业职业经理人应提供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资格认定和正常持续经营的相关材料;其它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所需认定材料,由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确定)。
(五)办理程序
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个人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由本人提出申请;创业团队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由团队负责人以团队名义提出申请。创业实体由领办人提出申请。开办“网店”的在校大学生,在毕业年度3月31日前申请。
1.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创业的,高校负责受理平台内创业补贴申请;高校和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共同负责初审和公示;市人社局负责每月集中审核一次;市财政局根据人社局提供的资金拨付意见及时按规定拨付资金。
2.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领创人本人向创业所在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初审完成后,在创业所在地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和初审意见等材料报同级人社局审核、财政局复核。经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向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由所在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审核意见组织发放。
十七、高校毕业生吸纳就业奖励
(一)补贴对象
高校毕业生创业者。
(二)申报条件
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新增吸纳2人以上劳动者就业。
(三)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额从3000元起,每吸纳1人奖励1000元,最高奖励5万元。
(四)申报材料
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向本人创业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未设立劳动保障机构的直接向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填写《泸州市高校毕业生吸纳就业奖励申请表》,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创办经济实体的有效证明;
3.招用人员工资表或报酬的支付证明;
4.本人银行账户;
5.其他有关材料。
(五)办理程序
1.高校毕业生本人持申报资料向创业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未设立劳动保障机构的直接向乡镇)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劳动保障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实地初审,公示7天后符合条件的在《泸州市高校毕业生吸纳就业奖励申请表》上确认盖章后上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
3.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进行复审后上报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4.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进行评审。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评审意见初审后报同级人社局,人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财政局,同级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划拨资金。
十八、创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失业人员(含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成功创业的。
(二)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营业执照或其他创办经济实体的有效证明;
3.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一份。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向创业所在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2.劳动保障机构接受申请后进行实地核实初审,初审通过的出具创业证明并上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
3.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进行复审后上报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4.经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发放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5.创业所在地与失业保险参保地在不同区县的,由创业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进行初审并出具创业证明,将全部资料封装后交申请人。申请人持资料到参保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由参保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并发放。
以上政策从本文件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若今后省上政策变动,则相应调整。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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